保险业随年发展越趋成熟,不论是全方位的人生保障,或是具针对性的专门保障/储蓄计划,市场上都出现得越来越多,客户可根据自己实际所需寻找合适的产品。然而,大众亦有可能面对“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尤其针对家庭而言,财富增值及财富传承兼得是不少父母的愿望,既希望持续增值财富以享受优质生活,但同时又要筹谋下一代的生活预算,开始布局财富传承。
市场近年兴起“保单分拆选项”的概念,此乃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具灵活性的产品特点之一,允许客户按需要分拆保单,以便更灵活地管理其保险、资产规划、配置以及财富传承的分配,令产品更贴合个人甚至是家庭需要。分拆不同保单能充份满足不同客户于不同阶段的需要,做到专款专用的功能,例如年轻时专注于财富增值﹔至组建年轻小家庭后便转趋关注财富的有效运用﹔迈向老年时则更关心退休养老及财富传承,可以运用此选项将一份保单分配给不同的子女或其他亲属,从而实现财富的分配和传承。因此具保单分拆选项的保险产品越来越受市场欢迎。
现今社会,每个家庭都有进行财富规划的需要,保单分拆选项固然重要,如保单亦设有能让价值跃升的选项,就可以使得保单价值在早期就能更快地增长,从而提供更多的财务自由度帮助不同的家庭加快实现更多的财务目标,尤其是子女较年幼的年轻家庭,及子女已踏入青少年的家庭客户群。此两组客群同样为有孩子但处于不同成长阶段,因此其财务目标分別聚焦于孩子成长和未来发展。透过投资增值财富,加快实现更多目标和计划,例如:子女留学的费用、购买房屋、移民开支等,并维持优质生活水平。因此面对各式各样的需求及生活目标,能提供稳健保证现金价值及潜在回报,同时能提早回本的灵活寿险计划就非常合适,助他们有序实现各项人生目标,贴心解决不同家庭的需要。
“价值连承”增值.传承之融合为下一代美好将来铺路
富通保险于2019年正式加盟新世界集团,成为旗下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新世界集团于过去数十年不断创新开拓,业务遍及大众衣食住行,以至医疗、养老等产业,成功打造独一无二的“新世界生态圈”。富通保险加盟后正好可充份利用此生态圈的资源配套,把握市场最新需要和趋势,持续增值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为客户排解各式各样的财务忧虑。
富通保险最近推出的“价值连承”寿险计划(“计划”/“价值连承”)正好提供“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1]及保单分拆选项4,结合“增值.传承”两大亮点,助客户有策略地增值财富并传承丰厚成果,专享两者相辅相成创造的裨益。
“价值连承”寿险计划亮点
1.“价值连承”(附加“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1])
如客户选择投保“价值连承”(附加“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1),并于保单发出时预缴全数保费[2],以相同投保单位而言,“价值连承”(附加“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1)于整个保障期內的保证价值[3]会较“价值连承”为高,而其保证回本期更可缩短至5年,大大加快财富增值的速度。
2.保单分拆选项[4]
客户于第5个保单年度完结起及保单有效期內,可选择在每个保单年度行使保单分拆选项4一次,即可将现有保单分拆为两份,把现有保单基本计划的部分投保单位分配至一份独立保单(“分拆保单”)。现有保单的基本计划于行使保单分拆选项后将继续生效;而分拆后,客户亦可随时更改其他保单选项或指示。保单分拆选项亦适用于分拆保单,能极致发挥资产分配功能。
延续固有寿险产品特点让产品更具竞争力
除以上两大亮点外,“价值连承”寿险计划亦延续富通寿险产品的固有重点特色,包括无限次转换受保人[5]并保障至新受保人128岁及保单延续选项[6](即保单持有人可于受保人在生时及保单生效时指定一位受益人,于受保人不幸身故后成为新保单持有人(如适用)及新受保人),保单得以继续传承,同时行使以上两个选项均不会终止“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1(如适用)。
“价值连承”寿险计划提供多样化传承功能,让客户能更弹性规划资产或作财富增值传承,为自己及挚爱保障生活,传承未来。
有关“价值连承”寿险计划及“价值连承”寿险计划(附加“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产品小册子,请瀏览:https://www.ftlife.com.hk/pdf/tc/value-plus-insurance-plan-brochure.pdf
以上乃资料摘要,仅供参考之用。本文件的产品资料不包含“价值连承”寿险计划及“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条款载于保单文件中。“价值连承”寿险计划可作为独立保单而毋须捆绑式地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一併购买。敬请务须参阅相关之主要产品推销刊物、保单条款及细则以及由阁下的持牌保险中介人所陈述之说明文件以全面了解关于以上定义、收费、产品特点、不保事项及赔偿给付条件等之详情及完整条款及细则。有关以上产品之详情,均以保单合约之条款及细则作准,详情请参阅“价值连承”寿险计划及“价值连承”寿险计划(附加“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产品小册子及保单文件。以上资料只适宜于香港分发,不应被詮释为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富通保险有限公司(于百慕达註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富通保险”)的任何产品,或就其作出要约或招揽。如在香港境外之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任何富通保险的产品属违法,富通保险在此声明无意在该司法管辖区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该产品。
[1]“ 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是构成其所附加于保单的一部份。除另有註明,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的条款同样适用于“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两者如有抵触,即以“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的条款作准。如保单持有人于本保单生效时选择预缴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的所有保费及保费征费,富通保险将提升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的现金价值,并显示于保单资料说明或有关批注的列表中。所有预先缴付的保费及保费征费将存入保费余额户口。请参阅本产品小册子“价值连承”(附加“价值跃升选项”)补充资料的部份及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之详情。
[2]预缴保费只适用于“价值连承”(附加“价值跃升选项”)。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的预缴保费及保费征费指保单缮发时预先全数支付保费缴付年期內的所有基本计划的应缴保费及保费征费,并会将预缴保费及保费征费存入保费余额户口。然而,到期应缴的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的年缴保费及保费征费将于相关保单年度开始时于保费余额户口中扣除。于“价值连承”(附加“价值跃升选项”)下,除保单终止或被撤销时,保费余额户口不可被提取。若客户选择为此保单进行完全或部份退保时,富通保险将退还按已减少之投保单位的比例调整之保费余额户口的金额予客户。
[3]保证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和预缴保费之余额(如有)的总和。保证回本期最短可至5年及保单缮发时保证价值达全期保费的88%只适用于“价值连承”(附加“价值跃升选项”)年缴保费(未计算全期大额保费折扣及任何其他保费折扣(如有))为150,000美元或以上的保单。以另一“价值连承”(附加“ 价值跃升选项”)年缴保费(未计算全期大额保费折扣及任何其他保费折扣(如有))为50,000美元为例,保证回本期及保单缮发时保证价值则分別为8年及87.19%。保证回本期是指在某保单年度完结时,保证价值首次等于或大于全期保费之保单年度。
[4]在计划有效期內及由第五个保单年度终结起,客户可行使保单分拆选项建立一份独立的保单(“分拆保单”),从保单的基本计划中分配某部分的投保单位至分拆保单而毋须提供可保证明,惟须符合下述条件:(i)于行使保单分拆选项(“分拆”)后,在本保单的基本计划及分拆保单各自的投保单位不可少于富通保险当时批准的最低投保单位金额;(ii)分拆保单之新受保人与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的受保人必须相同;(iii)于要求行使此选项时,在本保单的基本计划下没有任何处理中之索偿;(iv)保单分拆选项申请一经递交后则不能作出更改或取消;(v)在富通保险批准客户的分拆要求前,于本保单的基本计划下之任何欠款必须已经全数清还;及(vi)每个保单年度只可行使保单分拆选项一次。于批准分拆后,(i)除另有说明,分拆保单之保单条款将会与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相同;(ii)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的投保单位、保证现金价值、累积週年红利及利息(如有)及终期红利(如有)将会按本保单的基本计划及分拆保单的投保单位比例减少及分配至分拆保单。富通保险将按照客户所分配的投保单位而釐定本保单的基本计划及分拆保单之现时及将来之保证现金价值、週年红利(如有)及终期红利(如有);(iii)本保单的基本计划及分拆保单的已缴付保费总额将根据客户所分配的投保单位调整,并用以计算身故赔偿及额外意外身故赔偿;(iv)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的受益人、保单持有人、后补保单持有人(如已指定)、首名受保人、受保人、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及保单年度将会维持不变,而分拆保单亦与本保单的基本计划的受益人、保单持有人、后补保单持有人(如已指定)、首名受保人、受保人、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及保单年度相同;(v)除另行指明外,过往于本保单的基本计划作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终期红利锁定选项、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及保单延续选项亦适用于分拆保单。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保单分拆选项之详情。
[5]转换受保人须符合当时的行政规定,且不会影响投保单位、现金价值总额(包括保证及非保证)、保单日期及保单年度,而期满日将更改为转换新受保人128岁生日当天或紧接其后的保单週年日(以适用者为准)。转换新受保人的年岁于申请转换受保人时须为65岁(上一次生日年龄)或以下及不可比首名受保人年长10年或以上;转换受保人必须获得保单持有人、准新受保人以及承让人(如有)同意,而新旧受保人必须于转换受保人时仍然在生及保单仍然有效及提供令富通保险满意之准新受保人的可保证明。富通保险在转换受保人生效日期当日起将停止为于公司记录中的首名受保人或之前的受保人(如适用及视乎个別情况而定)提供任何保障。转换受保人选项行使后,“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不会被终止(如适用)。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转换受保人选项之详情。
[6]于受保人身故时,若保单持有人(仍在生)与受保人非同一人,受益人将成为延续新受保人。而于受保人身故时,若保单持有人同时身故或保单持有人与受保人为同一人,受益人将成为新保单持有人及延续新受保人,惟该受益人须符合当时公司的行政规定。于行使此选项后,投保单位、现金价值总额(包括保证及非保证)、保单日期及保单年度将维持不变,但本保单的基本计划之计划期满日将调整至延续新受保人128岁生日当天或紧接其后的保单週年日(以适用者为准),而退保款项会等于或低于行使前的身故赔偿。如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已被选取,客户需要在递交保单延续选项书面申请前取消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安排。保单延续选项行使后,“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不会被终止(如适用)。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保单延续选项之详情。
但本保单的基本计划之计划期满日将调整至延续新受保人128岁生日当天或紧接其后的保单週年日(以适用者为准),而退保款项会等于或低于行使前的身故赔偿。如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已被选取,客户需要在递交保单延续选项书面申请前取消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安排。保单延续选项行使后,“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不会被终止(如适用)。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保单延续选项之详情。
1998-2024深圳市财华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90408
粤ICP备12006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