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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30%

日期: 2022-11-14 16:15

1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內资金。房地产企业要按照《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规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缴纳的定金和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內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內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监管额度內资金拨付使用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行)应在3个工作日內将相关信息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出函银行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向监管账户內补足差额资金(拨付资金×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的比例),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內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內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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