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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财政补助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急性补充来源

日期: 2021-12-06 15:28

从财政部网站获悉,2021年12月2日,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救助基金筹集制度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要求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银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內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二是新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明确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三是考虑到“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不再缴纳营业税,且各地救助基金结余较多,将救助基金来源中的“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调整为“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这既是根据税收政策变化所作的调整,也是明确财政补助是一种应急性补充来源,防止个別地方救助基金穿底。

《办法》在救助基金管理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新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有关业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开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结余等信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二是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明确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三是增加核销制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因法定情形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四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管理费用,并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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