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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黄金(01194.HK)被裁定须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等款项 现研究和解可能性

日期: 2021-06-19 12:14

【财华社讯】湾区黄金集团(01194.HK)公布,于2021年6月8日,公司自其法律顾问收到仲裁员于2021年6月4日就下述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副本。如裁决书所述,于2019年2月25日,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作为贷款人的公司主要股东古润金;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普洱恆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墨江矿业及恆益矿业均作为担保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1亿港元的无抵押贷款,期限为一年,按年利率7.5%计息。

北仲于裁决书中裁定(其中包括)公司须向贷款人支付:
(1)未偿还贷款本金额100百万港元;
(2)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应计的未付利息500万港元,以及以1亿港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至悉数偿还所有未偿还贷款本金额及利息之日,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
(3)贷款人就本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500人民币;及
(4) 仲裁费用624,561.25元人民币,其将由公司直接支付予贷款人。北仲亦裁定,墨江矿业、金兴矿业及山鑫矿业须就本公司向贷款人支付上述第(1)至(4)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答辩人须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內向贷款人支付上述项目的款项。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于2002年11月25日,公司、贷款人、墨江矿业、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欒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嵩县山鑫矿业有限公司(与金兴矿业债务人有关的公司)(墨江矿业、金兴矿业及山鑫矿业各自作为担保人)订立还款协议,据此,有关订约方同意延长贷款协议项下未偿还贷款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的还款日期,并分五期偿还。

还款协议项下的首期贷款及利息尚未予以悉数偿还(公司已偿还利息1000万港元),因此贷款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提出针对公司、墨江矿业、金兴矿业及山鑫矿业(统称答辩人)的仲裁申请,指称彼等违反还款协议。

公司现正研究与贷款人和解的可能性。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该仲裁的任何重大进展作出进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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