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港交所发出纪律行动声明,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汇银控股集团(01178.HK)前执行董事陈信义先生;前执行董事刘敏先生(刘先生);前执行董事许志峰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诸燕舟女士;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达仁先生;并批评:前执行董事周国华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苏汝佳先生,指上述7位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职责,违反了《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声明及承诺》所载责任。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声明所述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上文所指的相关董事,而不适用于该公司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会成员。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4日就相关董事的行为是否履行《上市规则》及《承诺》所载责任进行聆讯。
该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宣布,其于该日订立了收购协议(该协议),以代价122,628,579元向卖方收购(i)ECrent (HongKong) Limited(ECrent)全部股本权益;及(ii)YSK 1860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YSK)的股份407,106股。根据该协议:I.卖方保证,若YSK的相关公司未能于该收购完成后一年内在纳斯达克上市,该公司有权要求卖方购回YSK的股份(赎回权);及II.卖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将就赎回权签立个人担保(该条款)。该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宣布,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达成,并且该收购已于当日完成。
该公司的核数师对该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理由如下:该公司未能提供或取得ECrent的账册纪录(指会计记录、财务资料、塬始票据及相关合约)(文件问题1),亦无法对ECrent行使控制权;无法表示意见之事涉及究竟是否需要就收购ECrent的账面值(约9,600万元)作任何减值亏损拨备;该公司未能提供或获取适当证据(例如相关股票)去证实其所持YSK权益的所有权(文件问题2);及无法表示意见之事关乎投资YSK的账面值(约1,400万元)是否不存在重大失实陈述。
该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公布调查公司及内部监控顾问的调查结果。因应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加上当时并没有追讨相关投资的具体计划,该公司在2018财政年度业绩中对该收购作出全额减值(即1.1亿元)。
发行人董事根据其《承诺》有责任去(其中包括):I.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尽力承诺);及II.配合联交所的调查(配合承诺)。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科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或口头陈述后,裁定以下事项:全部相关董事(周先生除外,其于该收购据称完成前不久才出任该公司董事)均未能为该公司建立充分的内部监控以获取/保留与该收购有关的文件,因而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由于全部相关董事均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f)条,上市委员会裁定他们均违反了各自的尽力承诺。
经裁定上述违规情况并确定事态严重后,上市委员会决定施加下列制裁及指令:公开谴责陈先生、许先生及黄先生各自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尽力承诺;公开谴责刘先生及诸女士各自违反(i)《上市规则》第3.08(f)条;(ii)尽力承诺;及(iii)配合承诺;对周先生及苏先生各自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尽力承诺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及黄先生(现为联交所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须完成由上市科认可的培训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16小时培训,当中至少3小时是有关董事职责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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