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登录财华智库网

专注港股20年,做最有深度的原创财经资讯

其它登录方式

HI!欢迎注册财华智库网

专注港股20年,做最有深度的原创财经资讯

其它登录方式

亚洲能源物流(00351.HK)参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

日期: 2021-05-03 08:07

【财华社讯】亚洲能源物流(00351.HK)公布,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天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收购Beishang Limited 60%股权,其主要从事提供资讯服务业务及企业数据专线分部、短信分部及语音信息分部,现金代价1000万元,拟以內部资源支付。

订立合约安排之理由及裨益为中国的外商投资活动主要由商务部及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及不时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目录)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以及附属法规规管。

负面清单及鼓励目录就外商投资将行业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及“允许”四类(其中最后一类包括“鼓励”、“限制”、“禁止”及“允许”未列入的所有行业)。诚如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经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涉及提供资讯服务,而该等服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项下的“增值电信服务”范围。诚如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经营公司须并已获得ICP许可证以经营其短信分部。

根据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负面清单(二零二零年版),增值电信服务业务(不包括电子商务、国內多方通信服务、存储转发类服务及呼叫中心业务)被视作“限制”类,外国投资者于提供该类服务的公司不得持有50%以上的股权。诚如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经营公司之短信分部被视作“限制”类。

根据国务院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颁布,随后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公司不得持有50%以上的股权。此外,于中国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运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先前经验,并且必须具备在海外开展业务的可靠往绩(“资质要求”)。符合该等要求的外国投资者须取得工信部及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该等部门保留授予相关批准的重大酌情权。诚如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目前,概无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就资质要求作出明确的指引或詮释。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中国法律顾问向工信部(监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主管部门)进行电话諮询。工信部相关人员口头确认,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条,于中国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具备资质要求。工信部相关人员进一步确认,倘国內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拥有,则无法获得ICP许可证。

鉴于上述情况,中国法律顾问认为,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实体不可能申请ICP许可证并于中国开展增值电信服务。诚如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中国移动等中国电信服务提供商要求外资在其业务合作伙伴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50%。由于经营公司为数据传输网络提供商及电信服务提供商的代理,为开展其业务,经营公司必须遵守该等服务提供商施加的外资限制。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经营公司的业务(包括企业数据专线分部、短信分部及语音信息分部)须遵守外商投资限制。

鉴于上述情况,中国法律顾问认为,目标公司有必要通过外商独资企业及经营公司(ICP许可证持有人及实体(其登记拥有人为中国个人))透过合约安排于中国进行增值电信服务业务(涵盖企业数据专线分部、短信分部及语音信息分部)。

1998-2024深圳市财华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90408
粤ICP备12006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