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证监会就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征求意见稿将市场禁入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交易类禁入两类。交易类禁入作为新增的一类市场禁入,并无执法实践经验,为此,在充分借鉴目前各证券交易场所“限制交易”自律管理经验和境外市场类似措施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兼顾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市场禁入对象方面,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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