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利邦(00891-HK)公布,于2020年12月14日,公司获悉渣打银行已于2020年12月8日向百慕达最高法院提交对公司的清盘呈请。提交呈请的主要理由为公司未能按照渣打银行的要求根据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渣打银行提供的担保支付如该公告所述的同一欠款总额150,383,631.90港元。
呈请将于2021年1月8日上午十时正(百慕达时间)于法院聆讯。呈请仅作为公司之清盘申请向法院提交,及于公告日期,法院并无就将公司清盘而授出清盘令。
根据1981年百慕达公司法第166条及提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的通告,香港结算可不作另行通知而随时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有关股份的任何服务(包括暂停接纳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直至呈请获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公司已取得认可令;及(ii)于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变更均属无效,除非呈请获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公司已取得认可令。
公司正諮询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的意见,以决定实施有关呈请的下一步措施及可能采取的行动以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接获呈请后,公司已开始和渣打银行商讨友好解决呈请。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就呈请的任何重大进展进一步刊发公告。
鑑于可能清盘令对股份转让的影响,公司正向法院可能申请认可令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公司股东务请注意,概不保证法院将授出任何认可令。倘并无授出认可令但清盘令并未获解除或永久有效,于开始清盘后,所有股份转让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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