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在重审后裁定,新奥能源(02688-HK)前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郑则鍔,于2011年曾就中国燃气(00384-HK)的股份进行內幕交易。
审裁处在2017年3月裁定,郑并无就中国燃气的股份进行內幕交易。证监会就审裁处的裁定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2018年9月判决证监会的上诉得直,并颁令将案件转交另一个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审裁处,以单就郑曾否买卖中国燃气股份作出裁定。
2020年11月30日,审裁处在重审后裁定,郑较有可能曾买卖中国燃气股份,包括郑并非可信的证人,其证据不获考虑;郑曾就在中银香港开立代名人账户及取览银行结单作出安排;中国燃气股份的买卖,与郑取得內幕消息有明显关连;经由互联网及智能电话作出交易指示的来源,与郑当时身处的地方有关连。
审裁处的结论是,代名人或某名身分不明的人士,均不可能发出有关的交易指示,并将于稍后日期决定对郑的制裁。
(信网)
1998-2024深圳市财华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90408
粤ICP备12006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