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正通汽车(01728-HK)公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司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收到一项针对公司的行政决定,指控公司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并发起设立公司的子公司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东正),并且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东正进行了不合规的关联方交易;东正的经销商汽车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的原则。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决定,撤销《上海银监局关于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沪银监复[2015]132号),《上海银监局同意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沪银监复[2017]233号)、《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19]500号)等相关批复中同意公司出资、增资等行政许可;自中国银保监会决定之日起,公司不得行使其作为东正控股股东的权利,包括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投票权、提名
权、提案权、处置权和股息权;通过撤销与东正有关的行政许可和许可证而获得的公司利益将不受保护;及下令在中国银保监会决定之日起3个月內清退公司在东正的权益。在中国银监会的命令已完全执行之前,东正不获允许向公司退还资金。此外,东正的经销商汽车贷款业务也被下令暂停。
公司有权在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决定之日起60天內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行政覆议申请,或在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內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查或诉讼期间,中国银保监会决定的执行将不会被暂停。公司目前正在寻求有关中国银保监会决定的法律意见。在寻求适当的建议后,公司可选择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行政覆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并釐定有关行动方案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首次获悉中国银保监会的指控,当时东正将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的中国银行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沪银保监通[2020]34号)转发给公司。2020年9月23日,本司要求通过其在中国的法律顾问与中国银保监会举行正式听证会。公司授权其中国法律顾问代表其出席于2020年10月15日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中没有向公司提供与指控有关的任何资讯,包括当事人、涉嫌的不当行为或中国银保监会所依据的证据。
2020年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的中国银保监会决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中也未提供有关涉嫌不当行为或支持证据的任何细节。公司对有关设立东正的申请材料的內部审查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不当行为。受公司指示的中国法律顾问对公司就申请提交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中国法律顾问没有发现与申请有关的任何违规或不当行为。根据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建议,公司确认,根据现有资讯,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并已妥为获得所有相关行政许可。公司目前正在寻求中国法律意见,并将继续与中国银保监会保持联繫,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王木清(司现任执行董事,于有关时间为非执行董事)、王昆鹏(现任执行董事、李着波(现任执行董事)、邵永骏(已辞任执行董事)、陈弢(已辞任执行董事)、黄天祐(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赵纯均(已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常修泽(已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当时的董事会批准申请时的董事。当时的董事会在获得中国法律意见后,批准了申请,该法律意见确认了成立东正的合法性。
因此,根据现有资料及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所有现任董事已确认彼等并不知悉有关申请的任何违规或不当行为或当时的董事会牵涉任何不当行为。如上所述,尚未向现任董事提供有关指控的任何资讯,公司对申请材料的內部审查未发现任何违规或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无理由显示现任董事可能未适当履行其信托职责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或彼等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08及第3.09条所要求的个性、经验及品格。
由于公司被勒令在中国银保监会决定之日起3个月內清退其在东正的权益,因此公司也在就其在东正的全部权益寻找潜在的购买者,并正在考虑聘请财务顾问探索机会和相关程序。清退东正的权益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必要批准。
于本公告日期,公司于东正的1,520,000,000股未上市外资股中拥有权益,即为东正全部已发行未上市外资股并约占其全部已发行普通股的71.04%。东正为公司的非全资拥有子公司,其财务业绩已合并到公司的财务业绩。根据公司及东正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东正总资产约占集团资产的20.59%;东正的营业收入约占集团收入的2.28%;东正的除税前溢利约占集团溢利的44.69%。如果公司将出售其在东正的全部权益,则东正将不再是公司的子公司,其财务业绩将不再合并至集团。由于公司尚未确定东正股份的潜在购买者,且尚未确定出售对价(如有),因此无法确定公司在东正的权益是否以何种价格出售,而公司无法进一步评估出售其在东正的权益的完整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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