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播(00511-HK)(TVB)于2017年提出回购计划,却被证监会发现大股东Young Lion Holdings Limited(下称YL)透过股东协议及关系协议(统称为有关协议),隐藏背后复杂的股权架构,结果除导致回购计划泡汤外,通讯局要再审视TVB分別于2015年、2016年提交的股权变动申请。扰攘两年,通讯局周五(27日)公布,审视两份涉及YL的协议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显示TVB违反《广播条例》有关“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或“受限制表决控权人”的条文。
TVB表示欢迎通讯局决定,审视结果印证TVB在事件中一直遵守《广播条例》相关条文。
两年多前,TVB提出42亿元回购计划,意外爆出持有26%股权的大股东YL存在双重股权架构,设有具投票权及不具投票权两层架构。主席陈国强表面上为TVB掌控者,拥有YL的56.51%投票权,实际股权只得6%;相反,电视广播副主席、有“中国梅鐸”之称的黎瑞刚旗下华人文化(CMC)于YL投票权虽只有32%,实际股权却为79.01%,当时证监会质疑黎瑞刚才是TVB实际的“话事人”,而非陈国强。
通讯局:黎无法幕后操控
由于黎瑞刚于2015、2016年入股TVB时,后者未向通讯局递交有关协议,当局对双重股权架构并不知情。
本港对免费电视持牌人有一定限制,非通常居于香港人士为受限制表决控权人,若黎瑞刚为TVB实际“话事人”,可能违反《广播条例》。
为证明陈国强是YL的表决控权人,TVB指出,根据YL董事的“理解及常规”,是由陈国强领导董事局,决定YL所持股份如何在TVB行使表决权,YL现任董事亦证实相关安排。通讯局认为,没有发现有其他文件与TVB证词相左,而黎瑞刚或华人文化亦无法控制YL董事局大多数成员的组成,有关协议没有条文让黎确保TVB事务按照其意愿处理。
根据有关协议,黎瑞刚对YL部分决定有否决权,包括提名董事加入TVB。惟局方指出,在法律上,股东行使否决权以阻挡任何决定通过,一般不会构成《广播条例》所界定的行使控制权。
没蓄意隐瞒 毋须惩处
通讯局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显示,TVB或有关人士于2015年、2016年申请股权变动过程中蓄意隐瞒当局,根据所得的资料,TVB未披露有关协议,可能出于判断错误。换言之,TVB漏报文件毋须受到任何惩处。
现时通讯局要求,TVB须作出法定承诺书,表明陈国强当年提交股权变动申请时,是TVB 26%股权的表决控权人,之后亦然,而黎瑞刚及华人文化并非表决控权人;同时要表明陈国强一直按YL董事间的“理解及常规”,领导YL董事局如何行使其于TVB的权力。若法定承诺书有任何更改,须向通讯局滙报。
通讯局表示,考虑到有关协议条文和TVB未有披露有关协议对该局评估两次股权变动申请的重要性及相关性,通讯局撤销就该两宗申请给予的批准;与此同时,由于信纳TVB及有关人士所述,因此准许TVB就两次股权变动重新提交申请,并予以批准。
另外,周五有传TVB拟取消原本计划于11月8日一同举行的台庆亮灯和节目巡礼,TVB回应指有关说法毫无根据,因应近期市场环境,有需要调校过去节目巡礼之一贯做法,须以较灵活方式去加强与广告客户的联繫及沟通,直接向广告客户推介来年的精采节目。
(信报)
1998-2025深圳市财华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90408
粤ICP备12006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