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记者最新获悉,证监会目前正就《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有五章四十六条,要求券商申请增加部分业务须先行积累相关基础业务经验。如申请增加期货交易所相关做市交易业务,应当先获准从事证券做市或者股票期权做市;申请私募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先分别获准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申请增加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先获准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财联社)
8月5日,记者最新获悉,证监会目前正就《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有五章四十六条,在对券商现行各项资质进行梳理分析并归纳合并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合并,现行80余项由不同单位核发的资质大幅压缩至逻辑关系较为清晰的28项资格,具体来看,将券商全部业务归为5大类、21种,即证券类业务(8种)、基金类业务(2种)、期货类业务(5种)、资本市场相关业务(6种)、其他监管部门或者自律组织同意的业务。《办法》还明确,券商出于促进行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需要,开展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创新业务,应当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体现将各类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原则要求,为未来创新业务发展和监管预留空间。(财联社)
8月5日,记者最新获悉,证监会目前正就《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有五章四十六条,与原有监管管理框架有所不同的部分主要有五方面:厘清券商各项业务资格的逻辑关系,包括厘清“业务”资格与其他“资格”,将不属于“业务”资格的从规范范围剔除;对于同属一类业务、但风险特征存在较大不同、有必要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的,在该类业务下细分业务形式,设置差异化的准入门槛;将券商各项业务(包括各项新业务)的审批统一归口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于已经许可的业务资格,会管单位不再搞“二次”准入,但可根据业务风险特征提出补充性自律要求;增加注销牌照的退出路径,形成主动减少牌照、撤销牌照、注销牌照等多元化退出路径,遏制“屯牌”“保牌”行为。(财联社)
近日,深交所发布转板上市配套业务规则。本次相关规则制定或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首发规则为基础,确保信息披露原则的一致性。二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突出信息披露重大性、有效性原则。三是充分利用精选层审核和持续监管成果,发挥监管合力。下一步,深交所将平稳推进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更好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近日,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针对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继续支持可转债市场规范发展,丰富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可转债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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