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进一步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三胎政策”自5月31日推出以来,便持续引发社会热议;同时也牵动着市场上“三胎概念股”的表现。
据新华社讯,8月1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午在京开幕。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医师法草案、监察官法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9号建议的答复”,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建议。该答复成文于2018年9月25日。答复称,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刪除‘计划生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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