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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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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前三季度广播电视服务业总收入突破万亿元

【财华社讯】10月28日,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消息,经初步统计,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广播电视服务业总收入10029.24亿元,同比增长4.73%。其中,实际创收收入8959.82亿元,同比增长6.37%。按主体分,传统广播电视机构总收入4187.34亿元,网络视听服务机构总收入5841.90亿元。全国广播节目播出时间1161.90万小时,电视节目播出时间1373.91万小时。截至9月末,全国有线电视实际用户2.07亿户,广电5G用户2936.62万户。

上半年中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服务业总收入达6683亿元

9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上半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服务业总收入达到6683亿元,同比增长7%。有线电视网络和5G协同发展,中国广电5G用户超过2800万。(财联社)

今年1至8月全国有148部电视剧、网络剧获得发行许可

9月27日,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已经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生产大国,各类题材的优秀作品不断涌现、百花齐放。今年1至8月,全国有148部电视剧、网络剧获得发行许可,涌现出如《繁花》《南来北往》《我的阿勒泰》《山花烂漫时》《城中之城》《庆余年2》等优秀作品,“减少产量,提升质量”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共识。(财联社)

工信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024-04-10 15:14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沉浸式终端通用技术要求》等三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

12月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审查了《沉浸式终端通用技术要求》《云游戏总体技术要求》《自由视角视频系统技术要求》等三项标准文件,现批准为中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上述三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12-07 17:06

2022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12419.34亿元 同比增长8.1%

4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2022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2022年全国制作发行电视剧160部、5283集,制作发行部数同比下降17.53%,影视剧类电视节目制作时间6.07万小时,同比下降19.28%。全国电视剧播出20.82万部,影视剧类电视节目播出时间878.95万小时,同比下降0.61%。2022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12419.34亿元,同比增长8.10%。按主体分,网络视听服务机构总收入6687.24亿元,同比增长23.61%,占行业总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半。

2023-04-27 15:47

解决体积视频两大痛点 当虹科技跨模态AIGC产品将静态照片“搬进”元宇宙

在3月30日举行的第十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期间,当虹科技(688039)发布跨模态AIGC(人工智能生产内容)产品。该产品能够以静态照片生产三维体积视频,并在不同模态之间相互切换。

2023-04-03 16:39

广电总局: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群主或管理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其中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相关账号的群主或者管理者。

2022-05-30 13:43

两协会:演员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

4月26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提出,影视制作机构应自觉抵制不合理高片酬等行业不良风气,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內,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的片酬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的片酬不低于总片酬的30%。

两协会:演员因不当言行致作品停播撤档等 出品方有权索赔

4月26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其中提到,演职人员的不当言行会对参演的电视剧网络剧作品造成负面影响,演职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自我约束,因其不当言行导致作品产生具体损失的(包括不限于停播、撤档、取消购片合同等),出品方(制作机构)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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