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上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杠杆率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联社)
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对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两年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评估指标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四个维度,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
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开展了2023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认定20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9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第一组10家,包括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3家,包括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央行网站发布,2月28日,人民银行召开2022年宏观审慎管理工作电视会议。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着眼宏观、逆周期调节、防风险传染的功能,推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落地生效,强化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形成标准化的监测评估体系,有序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建立完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监管框架,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监管,加强对产融结合的监测和规范,进一步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加强本外币政策协同,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为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于上周五(29日)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未来数年四大国有银行将必须分阶段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 TLAC)工具,以满足《办法》的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力争在2025年初达标。
央行网站10月15日消息,为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于2020年数据,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行。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第一组8家,包括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4家,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交银国际发布报告,最近,中国信用债市场上一些国企的违约风险成为西方媒体广泛报道的焦点。这些面临挑战的企业包括一些重要系统性的机构,如华融。然而,正是因为它们的系统重要性,并由政府多数持股,它们的违约、破产风险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关注。毕竟,一个人不能随便向自己的父母违约吧。在2008年次贷危机的时候,美国政府也曾出钱拯救了整个美国银行体系。这些国企信用债价格的大幅下跌其实恰恰反映了它们面临的潜在风险。
据央行4月2日消息,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评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评估目的。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二是确定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三是明确评估流程。每年确定参评银行范围,收集参评银行数据进行测算,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结合监管判断,对初始名单进行必要调整,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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