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84号公告、2022年第1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4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日前,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执行。
12月1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內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网站6月5日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10月30日发布公告,自201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2019年6月3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江苏亨通光纤科技、烽火藤仓光纤科技、中天科技光纤、杭州富通技术、江苏法尔胜光子和成都中住光纤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22日发布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存在倾销。自2019年7月23日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8.1%-103.1%不等,征收期限为5年。此外,商务部接受了韩国相关企业的价格承诺申请,对于不低于承诺价格的相关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2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6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內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9年2月17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7.8%-32.4%,征收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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