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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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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9月底中国民营经济主体数量已达1.8亿户

【财华社讯】11月8日,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6日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底,我国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86.4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37%,同比增长3.93%,10余年间增长超4倍。

2024-11-08 08:44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合规提示 规范“双11”网络集中促销经营活动

【财华社讯】10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向主要电商平台发布《“双11”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其中指出,严格禁止“二选一”等违法行为,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围绕促销工具、折扣展示、优惠发放、结算支付等关键环节,全链条优化促销规则,保障活动规范、透明。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完善广告业务登记、审核、档案管理,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明星代言等广告行为,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建立健全直播营销行为管理规范,强化对平台内主播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核监测,重点把控直播商品的质量,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及时处置直播营销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严格商品信息发布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商标、专利等注册或授权信息的核查,严格执行问题商品处置规则。认真开展实时巡查,及时下架或删除违法违规产品链接。

2024-10-28 16:05

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使用牛乳或羊乳直接加工婴配乳粉

【财华社讯】10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简称婴配乳粉)质量安全。《征求意见稿》要求婴配乳粉生产企业持续完善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采用干法工艺生产的,原辅料除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外,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婴配乳粉产品标准要求。对于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应逐步使用具备婴配乳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基粉。《征求意见稿》鼓励使用牛乳或羊乳直接加工婴配乳粉,考虑对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宣传的要求,1岁以上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主版面产品名称下可标注“牛乳加工”或者“羊乳加工”字样等。《征求意见稿》要求新申请注册使用基粉的婴配乳粉产品配方,其基粉应直接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加工。

市场监管总局:8月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为157.05点 较7月增加0.41点

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9日公布,8月,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为157.05点,较7月增加0.41点,企业信用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

市场监管总局:7月份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保持平稳

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4年7月份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保持平稳。2024年7月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为156.65.企业信用水平继续保持整体平稳态势。企业经营状态总体稳定,延续向好态势。可靠性分指标、经营性分指标、财务性分指标、合规性分指标、关联性分指标总体平稳、小幅震荡,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以及国内暴雨洪涝、极端高温等短期因素带来的扰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企业经营状态基本稳定。

【早报】央行出手!买入4000亿元特别国债;事关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①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②央行从一级交易商买入4000亿元特别国债③英伟达跌超6%④事关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⑤隆基绿能、通威股份延迟披露半年报。

2024-08-30 08:2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划在今明两年内完成294项重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蒲淳在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部署,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七部门印发了《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启动了新一轮的标准提升行动。我们计划在今明两年内完成294项重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其中2024年和2025年分别完成129项和165项。通过标准制定实施和配套政策支持,更好支撑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联社)

2024-08-16 11:3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

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蒲淳在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在完善制度措施方面持续发力。总局正在研究制定《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点举措,有效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解决“个转企”登记、经营权继承、市场退出等重点难点问题,更好支持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财联社)

两部门:车企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 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财联社)

2024-07-22 15:09

两部门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

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财联社)

2024-07-2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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