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48条,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
【财华社讯】1月9日,据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站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孟扬会见来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竞争事务委员会主席陈家殷一行。双方就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竞争倡导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孟扬表示,市场监管总局愿同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务实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陈家殷表示,希望与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治理合作,在大湾区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香港更好更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完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推动修订《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推动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研究制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技术规范》、优化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思路方案,研究起草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
7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其中提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等。
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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