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中基协发布,截至2024年4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8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51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7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0.78万亿元。
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强化保险资金绿色发展支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配置,提高绿色产业投资力度。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原则,积极运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绿色产业领域资产配置。
6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数据,截至2023年5月底,我国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3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7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內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77万亿元。(财联社)
5月26日,截至2023年4月底,我国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3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7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內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29万亿元。(财联社)
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批复信息显示,银保监会同意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邮保险”)筹建中邮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住所北京市,拟任董事长韩广岳、拟任总经理阴秀生。
5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办法》共26条。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的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时,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财联社)
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通知》共4条,对监管报告事项的取消、合并及整合报送时间进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行为。一是取消21项监管报告。根据保险资管行业发展实际和市场形势变化,取消已通过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的报告等事项,压实机构主体经营管理责任,提高机构监管和风险监管质效。二是将6项监管报告合并为3项。对同类事项进行合并,避免重複报送。三是整合3类报告的报送时间。突出机构监管,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等报送时间整合为按季度集中报送,减少报送次数,提高报告的系统性。四是进一步规范监管报告报送行为。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报送监管报告,杜绝迟报、错报、漏报等情形,切实提高报送质量。
1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清理压降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终止或剥离与养老无关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压降清理现有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转型与产品创新。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12月3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4.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5.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1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四)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五)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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