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二)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三)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四)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五)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六)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七)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八)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财华社讯】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资质条件。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财华社讯】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支持碳市场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支持国家和区域碳交易市场建设,完善配套金融服务。围绕企业碳配额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稳妥有序开展碳金融相关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企业碳账户、个人碳账户等涉碳数据,主动拓展与碳账户相关的绿色金融服务场景。做好气候投融资重点项目金融对接,强化金融支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围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碳捕集、利用、封存(CCUS)等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做好金融服务。
【财华社讯】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支持能源体系低碳转型。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太阳能光伏、风电、水电、抽水蓄能、特高压、核能、储能、智能电网、微电网等新能源产业生产、建设和运营以及更新、升级和改造,做好项目对接和信贷支持,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金融服务,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领域的金融支持。探索对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的金融服务,有序推进氢能、核电等能源发展。立足国情实际和能源行业低碳转型特点,支持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做好能源保供金融服务,满足煤电煤炭企业合理融资需要。
【财华社讯】12月26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2月25日发布,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财华社讯】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此次《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财华社讯】10月15日,据香港政府新闻网消息,李家超今日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时指,新协议对香港的益处体现在三方面。首先,香港多个具优势产业都可获得更多新机遇,具体例子包括电视和电影业取消香港人士参与网络电视剧作主创人员的数量限制,同时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不得投资电影制作的限制。旅游方面,经由香港入境内地的外国旅游团可享进入广东停留144小时免签政策,有助香港业界开拓一程多站旅游产品,吸引海外游客来港。金融服务业方面,新协议取消香港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的要求,有助更多香港金融保险机构进入内地市场。第二项益处在于制度创新,修订协议新增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作为便利香港投资者的措施,提供弹性和便利,方便香港企业在内地投资和发展。另外,修订协议松绑规限,在大部分服务领域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须在香港从事实质性经营三年的规定,吸引全球企业和人才落户香港,经香港进入内地市场。修订协议明年3月1日实施。
8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在发布会表示,下一步,在科技金融方面,主要是督促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工作要求,引导和培育更多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在绿色金融方面,要把相关的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特别是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在普惠金融方面,主要是把上述这两个通知,还有《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落实落地落细,取得效果。在养老金融方面,要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方面,更加简单、更加便捷、更加稳健,以适应养老保险的特点和需求。在数字金融方面,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推动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增加数字赋能,提升金融机构管理水平。
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培育天使投资人,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创投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全周期科技创新投资体系。支持天津参与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落户,吸引投资周期长、资金体量大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落户天津。支持建设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研究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天津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探索完善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全面落实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与全国股转公司建立合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科技型企业。
7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其中提出,保险机构应建立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事前多方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大数据和行业联防在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加强反欺诈智能化工具有效应用,健全行业欺诈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流程,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提供支持。
1998-2025深圳市财华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90408
粤ICP备12006556号